(2015)商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戴卫亭诉被告袁海周、彭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戴卫亭,男,汉族,住商水县。身份证号:被告袁海周,男,汉族,住商水县。被告彭华,女,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卫亭诉被告袁海周、彭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卫亭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卫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卫亭负担。审判员 :魏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