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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二终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耿明、何远珍、何文羽、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明,何远珍,何文羽,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终字第00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家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远珍。原审被告:何文羽。原审被告: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责人:赵正龙,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明、何远珍、原审被告何文羽、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58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公司与耿明、何远珍没有合同关系,且我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何远珍经营的六安市裕安区耿明建筑模板经营部、耿明(甲方)共同与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六安泰鑫世贸项目部(乙方)签订的《供货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耿明、何远珍作为本案一审原告,其住所地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故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德全代理审判员  王世春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鲍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