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某、刘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322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杰、被告人赵某、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3日23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骑摩托车载赵某及两把铁锹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鹿圈村尖山屯水厂南侧,由被告人刘某甲望风,被告人赵某持铁锹将被害人刘某乙种植的价值人民���8800元的22颗红豆杉挖出并运至路边。因有巡逻警车路过,二人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经公安民警工作,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1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手机一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前科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被告人赵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附讯问光盘1张)、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刘某甲���共同犯罪,应按照其各自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赵某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初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