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飞与黄某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飞,黄某顺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996号原告张某飞,女。被告黄某顺,男。委托代理人张宇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飞诉被告黄某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启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