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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飞与黄某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飞,黄某顺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996号原告张某飞,女。被告黄某顺,男。委托代理人张宇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飞诉被告黄某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启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