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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范二磊诉唐山市欣谊药房、侯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二磊,唐山市欣谊药房,侯维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17-1号原告:范二磊,农民。被告:唐山市欣谊药房。法定代表人:赵晓光,经理。被告:侯维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二磊与被告唐山市欣谊药房、侯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二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山市欣谊药房在唐山市丰润区医保中心的药品款9714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冯杰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7-27-401号(唐房权证丰润区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二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唐山市欣谊药房在唐山市丰润区医保中心的药品款9714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封担保人冯杰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7-27-401号(唐房权证丰润区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