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与普有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普有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452号原告: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大亚湾区西区。法定代表人:戴全发。委托代理人:贺广炳,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普有福,男,彝族,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有福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批准免交。审判员 朱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