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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与普有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普有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452号原告: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大亚湾区西区。法定代表人:戴全发。委托代理人:贺广炳,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普有福,男,彝族,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有福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批准免交。审判员  朱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