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高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永朋诉被告钱思吟、钱文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钱甲,钱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高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杨甲,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被告钱甲,女,汉族,1990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贵孝,中国法律权益保护新闻调查中心西部通联部工作人员。被告钱已,男,汉族,1960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诉被告钱甲、钱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甲、钱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甲撤回对被告钱甲、钱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杨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敦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志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