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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施礼春与石雪贵、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礼春,石雪贵,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430号原告施礼春。委托代理人张宁,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雪贵。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华侨新村233号。负责人陆东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礼春与被告石雪贵、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礼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琪书 记 员  刘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