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乔镇元与宋修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镇元,宋修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434号原告乔镇元,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宋修清,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镇元与被告宋修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镇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宗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