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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胡学伟于管廷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伟,管廷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胡学伟,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管廷江,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伟与被告管延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学伟负担。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相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