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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2015)第763号马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763号申请人:马某某,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委托代理人:金东洙,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2015年8月13日,申请人马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一案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3第9874号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为:原���马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3第9874号判决书中关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金龙太离婚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3第9874号判决书中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金龙太离婚内容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慧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