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芳春与林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芳春,林希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3399号原告赵芳春,男,1941年6月13日出生,现住新民市。被告林希良,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芳春诉被告林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赵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