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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芳春与林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芳春,林希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3399号原告赵芳春,男,1941年6月13日出生,现住新民市。被告林希良,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芳春诉被告林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赵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