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荣成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荣成市春潮水产有限公司、王凤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荣成市春潮水产有限公司,王凤芹,于瑞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547-1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远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荣成市春潮水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凤芹。被执行人于瑞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春潮水产有限公司、王凤芹、于瑞武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荣石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凤芹、于瑞武以其所有的位于人和镇千军石村养猪场20年租赁权抵顶所欠申请人全部债务。案件予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石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