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明凤与雷成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凤,雷成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陈明凤,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孙立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成辉,住榆树市。原告陈明凤诉被告雷成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庆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在1994年10月未经登记在一起同居生活,我俩均系再婚。1997年第二轮土地发包时,我分得土地0.24公顷,该土地和被告的土地分在一起,2010年8月我和被告自愿解除同居关系,被告一直耕种我分得的0.24公顷土地,我现在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我的0.24公顷的土地经营管理权,并给付我2011年至今的土地承包金。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居关系。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0.24公顷的土地和被告的土地分到一户。2010年8月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被告一直耕种原告的0.24公顷的土地。现原告为请求被告归还0.24公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榆树市城发乡长兴村村民委员会证实:雷成辉应分得5口人的土地,陈明凤土地在雷成辉手0.24公顷,这些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查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被告耕种原告的土地多年,其行为侵害原告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应将0.24公顷的耕地返还给原告。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11年至今的土地承包金一节,因其不能提供证据,本院无法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成辉自2016年1月1日起返还给原告陈明凤0.24公顷的耕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哲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