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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8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晏勇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8902号原告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1646-8。法定代表人JEANMARCDUNMOUNT,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勇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勇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勇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6元,本院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晏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一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