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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黎敏与被告自贡市同心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05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敏,自贡市同心煤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黎敏,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自贡市同心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古富镇田边村。被告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号。法定代表人夏小龙,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黎敏与被告自贡市同心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敏诉称:2014年4月2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居间借款合同”,原告借款50000元给被告自贡市同心煤业有限公司,由被告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4月24日至2014年10月23日止,月利率1.4%,利息按月支付,每月20日为结息日。至今,被告没有支付2014年6月的利息,属于违约。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每月7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到隆昌县公安局对该笔借款接受了隆昌县公安局的询问后,该笔借款涉嫌夏小龙非法集资。2014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已经对夏小龙嫌疑非法集资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黎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道飞审判员  丁 洪审判员  罗建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