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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管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彩霞申请执行徐建莉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霞,徐建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管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王彩霞,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印刷厂街29号楼6单元16号。被执行人徐建莉,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北三街16号楼26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管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倪立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建莉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太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