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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卢永军、胡红标与胡红标、陈国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军,胡红标,陈国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214号原告:卢永军。被告:胡红标。被告:陈国律。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永军与被告胡红标、陈国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江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清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