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卢永军、胡红标与胡红标、陈国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军,胡红标,陈国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214号原告:卢永军。被告:胡红标。被告:陈国律。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永军与被告胡红标、陈国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江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清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