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焱山与刘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焱山,刘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李焱山。被执行人刘铁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了李焱山申请执行刘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三河市泃阳镇双塔村中土地[土地证号:三国用(2006)第0**号]一宗及土地上房屋(房产证号:泃字第××号)登记在被执行人刘铁军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铁军名下的三河市泃阳镇双塔村中土地[土地证号:三国用(2006)第0**号]一宗及土地上房屋(房产证号:泃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