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正义、罗杨等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甲,吴某,罗某,杨某,夏某乙,邹某,郭某,王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25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甲,务工。2015年1月28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某,务工。2015年1月28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罗某,无业。2010年11月2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8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无业。2015年1月28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夏某乙,务工。2015年1月28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邹某,务工。2015年1月28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郭某,无业。2015年1月28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务工。2015年1月28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罗某、杨某、夏某乙、邹某、夏某甲、郭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金婺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夏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夏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甲撤回上诉。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曜审 判 员 应 俊审 判 员 赵 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