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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湾信用社与赵庆桂、贾生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湾信用社,赵庆桂,贾生安,郭玉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93-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湾信用社。住所地:临清市魏湾镇驻地。负责人贾生涤,主任。被执行人赵庆桂,农民。被执行人贾生安,农民。被执行人郭玉正,农民。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庆桂、贾生安、郭玉正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