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海勇、黄毅超与钟梅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勇,黄毅超,钟梅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44号原告:黄海勇,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黄毅超,男,199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盛习琴,女,1965年7月28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钟梅香,女,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周松,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海勇、黄毅超诉被告钟梅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海勇、黄毅超撤回对被告钟梅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2934元,由原告黄海勇、黄毅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