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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鸡东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范某某,女。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8月13日由助理审判员孙鹤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丽、吕晓舟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未经登记同居生活,2006年5月14日生一女刘一某,患有自闭症,生活不能自理。2007年9月4日,原、被告在鸡东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5月26日婚生一子刘某,2012年10月被告抛弃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两个子女离家出走,期间因其母亲去世回来一次后,后又悄悄离开,至今无法取得联系,被告对原告及两个孩子未尽到义务,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与其感情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和女儿刘一某由原告抚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外债由原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未经登记同居生活,2006年5月14日生一女刘一某,患有自闭症,生活不能自理。2007年9月4日,原、被告在鸡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5月26日婚生子刘某出生,2012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2013年10月被告母亲过世时回来过,其母办完丧事后又离家出走,现已分居两年多,至今无法取得联系。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结婚证、鸡东县鸡东镇张家村民委员会及鸡东县公安局城南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介绍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法取得联系,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已超过2年,且被告对原告及两个孩子未尽到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婚生子刘某及非婚生女刘一某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无法找到,本次诉讼不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刘某(2011年5月26日生)及非婚生女刘一某(2006年5月14日)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分别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鹤文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吕晓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