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庆明与金贤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庆明,金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149号申请执行人郑庆明。被执行人金贤林。申请执行人郑庆明与被执行人金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1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助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鑫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