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传锋、原审被告邢小彬、邵文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传锋,邢小彬,邵文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锋。委托代理人韩永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邢小彬。原审被告邵文选。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传锋、原审被告邢小彬、邵文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潘 冲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姬会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