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国璋与应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璋,应理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943号原告黄国璋。被告应理民。原告黄国璋诉被告应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婉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浦江县公安局已对被告应理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国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严晨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