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石狮市启发纺织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文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启发纺织发展有限公司,许文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石狮市启发纺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曾国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东谊、陈清意,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钝,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石狮市启发纺织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文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美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狮市启发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纪东谊,被告许文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石狮市启发纺织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经营之需向原告购买布料。2015年2月17日经双方进行对账核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0271元,并由被告亲笔以“许文墩”签字确认结欠的事实,欠款凭证约定如有纠纷,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欠后,被告未支付分文货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27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许文钝辩称,欠款属实,但是目前经济困难,待衣服销售之后,再偿还原告货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布料生意往来。2015年2月17日双方对截止当日的货款进行结算,被告在欠款凭证上以“许文墩”签字确认结欠原告货款50271元的事实,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结欠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于2015年6月8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欠款凭证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已经依法履行相应的供货义务,被告依法应予支付货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271元,经原告催讨后未支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2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偿还货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也不予认可,对于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文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狮市启发纺织发展有限公司货款50271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6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被告许文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