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因本案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6日被逮捕,2015年7月3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湘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自2015年2月份开始,从同案人陈某歆(在逃)处获得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赌博网站“富泰六合彩赌博网”的总代理级别账号“kk05”。随后,被告人陈某利用该账号开设了代理权限的账号、会员权限的账号供违法人员苏某锋、苏某锦等人投注参赌,从中非法获利。2015年5月12日晚,公安人员在潮州市区绿榕路某贸易商行内抓获被告人陈某,并从其用于作案的电脑中提取上述总代理账号“kk05”自2015年4月29日至5月12日的投注额为人民币179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潮公司(技)鉴(电)字(2015)024号及025号鉴定文书、证人苏某锋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记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材料、人口信息查询表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有悔罪表现等,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手提电脑一部、手机三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素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