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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共计4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2172号,本案执行费56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55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计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