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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纪云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纪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1226号罪犯朱纪云,别名朱纪兰。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11日作出(1998)徐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朱纪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朱纪云及同案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6000元。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1998年9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苏刑终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2000年11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苏刑执字第95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3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苏刑执字第5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曾以(2006)通中刑执字第0338号、(2009)通中刑执字第1588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2400号、(2013)通中刑执字第0829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朱纪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朱纪云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纪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朱纪云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于2014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该犯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朱纪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纪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