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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马民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成富与被告邱晓斌、第三人黄国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富,邱晓斌,黄国其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张成富。委托代理人石彦华。被告邱晓斌。委托代理人XX,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黄国其。委托代理人王磊。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成富与被告邱晓斌、第三人黄国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成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7元,减半收取4844元,由原告张成富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人民陪审员  刘克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芳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