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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4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其与江苏正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江苏正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4228号申请执行人王其,居民。被执行人江苏正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老人武部二楼(北丁集西绿雅大道工程部)。法定代表人林敦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其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4)沭民初字第03029号民事判决书。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其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自愿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并自愿放弃了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其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并自愿放弃了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沭民初字第03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曙执行员 杨光阳执行员 陈东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祖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