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立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钱元来与钱小余、洪林娥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钱元来,钱小余,钱根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立预字第1号申请人:钱元来。委托代理人:王永昌(特别授权),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钱小余。被申请人:洪林娥。被申请人:钱宗余,)。被申请人:钱根余,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三都镇寿峰村里钱**号。本院受理申请人钱元来与被申请人钱小余、洪林娥、钱宗余、钱根余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钱元来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钱小余、洪林娥、钱宗余、钱根余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钱元来撤回对被申请人钱小余、洪林娥、钱宗余、钱根余的起诉。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子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