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陆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陆某。本院在执行马某申请执行陆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陆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一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