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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陆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陆某。本院在执行马某申请执行陆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陆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一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