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彭显红、石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事由:(2015)长县民初字第02881号民事裁定书附件: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881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腾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显红。被告石柳。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显红、石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