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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唐国强、湖州康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与湖州康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强,湖州康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910号原告:唐国强。委托代理人:姚建生。被告:湖州康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山。委托代理人:潘小敏。委托代理人:钱晓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姜萍。委托代理人:张泳淼。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国强与被告湖州康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唐国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湖州康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国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国强撤回对被告湖州康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2177元,由原告唐国强负担。审判员  戴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