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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恢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兆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恢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兆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天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经查询银行、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委托到被执行人住址所在地法院执行后,当地法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情况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天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刘 冰执行员 曹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