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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城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城初字第156号原告:翟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邓自有,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某,男。委托代理人:薛丽娟,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宏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邓自有、被告樊某及委托代理人薛丽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某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农历6月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元月6日在临颍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常因琐事生气打斗。2014年底被告将双方打工共同存款22000元借给其婶2万元,余款2000元也从原告卡上转走。2015年双方在临颍打工期间,被告经常怀疑原告,多次对原告进行盯梢、毒打盘问。2015年5月11日16时,被告闯进原告宿舍将原告脸挖伤并强行推走原告的电动车。2015年5月24日晚,被告骑摩托车撞伤原告左腿膝盖处。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常遭受被告的无端怀疑和打骂,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樊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两人仍能够共同生活下去,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虽有过错,但只是一时迷失方向,其本质还是好的,只要原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悔过自新,被告还能够原谅原告。双方均系再婚,因此被告十分珍惜这次婚姻,希望法庭给我们一个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樊某于2013年农历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6日双方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发生纠纷而不能互谅互让,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发生纠纷,但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如在日常生活中,双方认识并改正自己的缺点,珍惜夫妻感情,做到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和支持,夫妻感情即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防止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樊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