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涞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万秀英申请宣告万术祥失踪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秀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涞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万秀英,女,汉族,1946年4月18日生,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张海龙,涞水县海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万秀英要求宣告万术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万秀英陈述,万术祥患有精神分裂症,时常在外流浪,因申请人监护不到位,万术祥已于2003年走失多年,经申请人报警并多方查找仍未有音讯,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申请宣告万术祥失踪。经查,万术祥,男,籍贯:河北省涞水县,与申请人万秀英系亲姐弟关系。万术祥于2003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有涞水县公安局X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2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万术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万术祥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万术祥于2003年失踪至今已满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万术祥为失踪人;二、指定万秀英为失踪人万术祥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