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岛龙凯置业有限公司与李东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龙凯置业有限公司,李东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龙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江,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东恒。申请执行人青岛龙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东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并申请强制撤销编号为201300067024号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上签约备案手续。本案执行费为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50000元的执行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向青岛市城阳区房产交易中心依法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强制撤销涉案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执行费已由申请执行人缴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东代理审判员 郭 岱代理审判员 邢仁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晓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