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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合肥国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合肥金启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国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金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489-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国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花园路葛大店项目集聚区内1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6141684-7。法定代表人:陆勤礼,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金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金福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2611-2。法定代表人:李昌伦,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长民保字第0005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合肥金启机械有限公司的房产,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长民保字第000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合肥金启机械有限公司房产(证号长房1490013610、1490013611)的查封。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