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县民初字第02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普洱东宏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谢光林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普洱东宏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谢光林,程国润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长县民初字第02127-1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总经理。被告普洱东宏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梅园路(南屏派出所旁)。法定代表人谢光林,总经理。被告谢光林。被告程国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洱东宏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谢光林、程国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uan交减、免、缓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