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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柯X亮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X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X亮,曾用名柯X刚,男,1986年3月5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X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X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柯X亮醉酒后无证驾驶贵GY95**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杨X鹏、张X兴和唐X,从普定往安顺方向沿安普同城大道逆向、超速行驶,行至安普同城大道后山村路段时,与对向阮X驾驶的载任X的贵GU2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杨X鹏、任X当场死亡,柯X亮、阮X、张X兴、唐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柯X亮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举出证人张X兴、唐X、阮X的证言;被告人柯X亮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柯X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逆向、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X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柯X亮醉酒后无证驾驶贵GY95**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杨X鹏、张X兴和唐X,从普定往安顺方向沿安普同城大道逆向、超速行驶,行至安普同城大道后山村路段时,与对向阮X驾驶的载任X的贵GU2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杨X鹏、任X当场死亡,柯X亮、阮X、张X兴、唐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柯X亮因伤于当日被送往普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随时报告病情,于2015年4月14日到普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经普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柯X亮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X兴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2日我帮唐X跑了一天的车,晚上我说要回安顺,唐X就喊了一个五菱面包车送我来安顺,开车的姓柯。我们三个到安顺后,唐X就喊我们到他一个姓杨的朋友家,姓杨的这个拿了一瓶白酒给我们喝,我只喝了半杯左右,其余的他们喝完了。大概9点左右,我们四个从姓杨的家里出来,唐X和姓杨的喊我和他们回普定玩,我说不去,他们把我拉上车跟着他们到普定,我们到普定后,先到凯旋城的乐客会KTV,玩到晚上11点30分左右,面包车又把我带到D5空间,在乐客会KTV和D5空间都是喝啤酒。我在D5空间玩了大概半个小时,我嫌里面太吵,就喊小柯打开车门,我到车上去睡觉,我睡在中间的那一排,驾驶座的后面这个位置。后来他们是什么时候上车的我就不知道了,出事的时候我也是睡着的,出事我就昏了,等我醒来就是在医院里了。2、证人唐X的证言证实,今年4月12日那天下晚7点过钟,我请给我开车的驾驶员张X兴在我家吃完晚饭,我就包柯X亮的车50块钱送我和张X兴去安顺,到安顺我就打电话给死的这个杨X鹏,因为他和我是朋友,他就叫我去他家喝酒,我、杨X鹏、张X兴我们三个喝了一瓶白酒,只有柯X亮没有喝,喝完酒后,杨X鹏和柯X亮就喊出去玩,张X兴讲他不想去,他想回家,杨X鹏推他上车,我们就上车,柯X亮开车,我们就来普定了。去乐客会玩,有七八个人,有我们四个、杨X鹏的朋友、汪X等人,喝了一件多酒,全部都喝的。后来又去D5玩,也喝酒的,喝多少记不到了,喝完后出来,我们车上坐得8个人,汪X们四个在颐景园下车,我在车上副驾驶室和他们打招呼,讲休息了。后来我就一样都记不到了,我基本是醉了的。我记不到杨X鹏、张X兴分别在车上什么位置。发生事故后,柯X亮就把我摇醒来,讲发生事故了,他就把我从副驾驶室拖出来,讲出车祸了,你有驾驶证的,你来顶,我讲不行,就是你开的车。我和柯X亮是隔壁邻居关系。我的颈椎和脚受伤。3、证人阮X的证言证实,我是跑出租的,车号贵GU26**,今年4月12号晚上,我在安顺北门等客,13日凌晨1点过钟,就有一个女的上我的车,也就是发生事故后死在我车上的这个女的,她上车后等了一、二十分钟,等不到她就喊走,讲了价格50元,她坐副驾驶室,我开车就走了,转莲花大道往普定来后,我就一样都不晓得了,前面我知道的这些,都是第二天手术后才回忆起来的。4、被告人柯X亮供述,2015年4月12日18点30分许,唐X请我开车送他刚请的开车师傅(张X兴)去安顺,半路上唐X打电话给杨哥(死者杨X鹏)说去他家喝酒,我们就到安顺杨哥家去玩,几人喝了一瓶白酒。我们四个又到普定玩,唐X喊了几个朋友来,在乐客会KTV喝了不到两箱啤酒。有个女的说她在D5慢摇吧上班,叫我们去捧场,我们去D5慢摇吧继续喝酒玩。一直玩到D5慢摇吧打烊。我就开车往县城,我们朋友下车后,我就开车往安顺行驶,到汇景酒店那里就右转弯上安普同城大道往安顺走,准备送杨哥和张X兴去安顺,去到出事那里,我看见对面来了一辆车,我才知道我逆向行驶,我就闪灯,但是对面的车子还是撞上来了,我就昏了,过了一会我醒过来,我就讲我的车子着撞了,我开我这边的车门,没打开,我就从后面的车门下来,我就去副驾驶位置拉唐X,当时唐X是昏的,我把他拉下来我们两个就坐在车路边,我说车上还有人,唐X没有动,我又过去把张X兴拉下车来,我又过去抱杨哥,我抱不动他,我又到路边去坐着,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我就被送到医院了。当时我车上是四个人,我开车,唐X坐在副驾驶,杨哥和张X兴坐在第二排。我走的是这条大道安顺往普定方向的这边,基本是在靠中间花坛的两条车道的中间。当时喝了酒,是昏的,怎么走的我都记不清了。记不清当时车速多少、用几档行驶。我的车是副驾驶那边与对方接触。出事后民警在现场问是谁开的车,我说是唐X,因为当时我想我没有驾照,又是酒后驾驶,我想让唐X给我顶。我的车只有交强险。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事故地点位于安普同城大道后山村路段。现场死亡2人(杨X鹏、任X),受伤4人(张X兴、唐X、柯X亮、阮X)。肇事车贵GY95**小型普通客车被撞烂变形,贵GU26**小型轿车被撞烂、位于道路中间隔离绿化带内,两车严重受损。肇事人柯X亮、阮X在现场,将二人带离,抽血进行酒精测试。事故发生位置在安普大道安顺至普定方向车道。6、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普)公(司)尸检鉴(法)字[2015]20号、21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杨X鹏因颅脑损伤死亡,任X因血气胸死亡。已将尸体检验报告告知被告人柯X亮、证人阮X、被害人(死者)杨X鹏和任X的家属。7、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普)公(司)伤鉴(法)字[2015]79号、80号、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张X兴2015年4月13日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阮X2015年4月13日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唐X2015年4月13日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已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告知被告人柯X亮、证人阮X、张X兴和唐X。8、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贵阳新利源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2015]痕鉴字第0804号、第08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贵GY95**号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安全技术状况合格,该车肇事前的瞬时速度约为97千米每小时。贵GU26**号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安全技术状况合格,该车肇事前的瞬时速度约为127千米每小时。已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柯X亮、被害人(死者)杨X鹏和任X的家属、证人张X兴和唐X。9、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15年4月13日扣留柯X亮、阮X机动车及行驶证;对二人进行检验血液。10、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5年4月13日4时4分提取柯X亮血样,24分提取阮X血样。11、鉴定委托书、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鉴(化)字[2015]258号乙醇检验鉴定报告、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送检的柯X亮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96.44mg/100ml;送检的阮X血样中未检出乙醇。已将检验鉴定报告告知被告人柯X亮、证人阮X、张X兴和唐X、被害人(死者)杨X鹏和任X的家属。12、到案经过证实,事故发生后柯X亮于当日送普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随时报告病情,于2015年4月15日到普定县公安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同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13、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柯X亮,曾用名柯X刚,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阮X,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普定县。任X,女,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杨X鹏,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普定县。张X兴,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唐X,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普定县。1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证实,未发现证件持有人柯X亮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阮X准驾车型B2,累计记分9分,有违法未处理。贵GY95**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柯X亮。贵GU26**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所有人贵州省安顺市紫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普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黔公交认字[2015]第00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柯X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阮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杨X鹏、任X、张X兴、唐X无责任。16、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南马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杨X鹏于2011年6月5日后一直租南马三组杨X琼的房屋暂住。安顺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西航派出所注明其于2014年1月7日办理居住登记。17、情况说明证实,事故发生后贵GU26**号小型轿车投保公司已预付死者杨X鹏的死亡赔偿金5万元,张X兴医疗费1万元,阮X已预付任X的死亡赔偿金5万元。柯X亮及贵GY95**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公司未预付任何赔偿款项。18、返还物品凭证证实,2015年5月4日返还柯X亮贵GY95**小型普通客车,返还阮X贵GU26**小型轿车及行驶证。19、情况说明证实,鉴定人黄吉万的鉴定人员资格证书正在办理中。鉴定人杨平的资格证书于2014年12月至今(2015.7.10)在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年审办理过程中。20、普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证实,2015年4月16日通知任X、杨X鹏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任X家属拒绝领取通知书。21、普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证实,当事人未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该队不再受理书面申请。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柯X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逆向、超速行驶,因而发生了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柯X亮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其交通肇事犯罪,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X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步红审判员  卢颂辉审判员  刘坤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