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石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于万清与姜孔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万清,姜孔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商初字第36号原告于万清。被告姜孔洲。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朝胜审判员 周德良审判员 曲诗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海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