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韩东升与被执行人闫成满、马生会买卖合同纠纷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70-1号申请执行人:韩东升,男。被执行人:闫成满,男。被执行人:马生会,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霍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一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闫成满、马生会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韩东升模板款17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生会在中国农业银行霍邱县支行叶集分理处的账号622848*****上的存款170000元,至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霍邱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2-2400010*****)。审判员 刘 荣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