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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卢坚、陈景豪与陈景豪、陆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坚,陈景豪,陆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305号原告:卢坚。委托代理人:周舟。被告:陈景豪。被告:陆桂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坚诉被告陈景豪、陆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坚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