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卢坚、陈景豪与陈景豪、陆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坚,陈景豪,陆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305号原告:卢坚。委托代理人:周舟。被告:陈景豪。被告:陆桂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坚诉被告陈景豪、陆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坚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