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行非审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重庆桃缘农业专业合作社房屋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法行非审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被执行人重庆桃缘林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组织机构代码09121533-X。法定代表人詹仁文。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认定重庆桃缘林农业专业合作社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白市驿镇真武村8社的土地536.75平方米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于2015年1月9日向重庆桃缘林农业专业合作社作出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重庆桃缘林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予以履行,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涛代理审判员 佘 洁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