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XXX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投资发展限公司、徐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宝城***区**路**-1号***大厦**层**A号,组织机构代码79543***-9。法定代表人张**,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路**段****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9171***-1。法定代表人徐***。被执行人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区**城**花园D-907,身份证号码:44142319**********。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名下价值人民币290160.29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海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阡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