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3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2015浏民初字第3706号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3706号原告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浏阳)泰尔路16号。法定代表人成刚。委托代理人朱朝焕,系该公司员工,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法定代表人张朝阳。委托代理人王鹏,系该公司员工,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国网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中国网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中国网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 洲人民陪审员 苏光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