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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登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永强盗窃罪中止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登执字第1115号被执行人王永强,男,1981年6月26日生,汉族。本院移送执行的王永强犯盗窃罪处罚金一案,(2012)登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2年9月27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永强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登执字第1115号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东 来源:百度搜索“”